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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《經濟法》真題/模擬精選習題18
發布時間:2019-01-17 16:40
來源:立信CPA培訓
一、甲在上班途中遺失手機一部,被乙拾得。甲發布懸賞廣告稱,愿向歸還手機者支付現金1000 元作為酬謝。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,下列表述中,正確的是( )。
A. 返還手機是乙的法定義務,故甲雖承諾向歸還手機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,乙仍無權請求甲支付該酬金,僅有權要求甲支付因返還手機而發生的必要費用
B. 若乙將手機以3000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,則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,否則無權請求丙返還手機
C. 若乙將手機送交公安機關,而甲未于公安機關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認領,則乙取得該手機的所有權
D. 若乙欲將手機據為己有,則甲有權請求乙歸還,乙既無權請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,亦無權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還費用
【答案】D
【解析】選項A:拾得人享有費用返還請求權,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,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;選項B: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,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,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 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,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,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所付的費用;在本題中,丙直接從乙手中購買手機(而非通過拍賣或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),無權要求甲支付購買手機的支出的費用;選項C: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 個月內無人認領的,歸國家所有。選項D: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,按侵權行為處理;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,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。


二、根據票據法的規定,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,其法律后果是( )。
A.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
B.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,承兌人仍然承擔票據責任
C.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,背書人仍然承擔票據責任
D.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,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
【正確答案】:B
【試題解析】: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消滅。商業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,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,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,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。所以,只有B選項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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